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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ovembre 有关西藏主权的小小想法今晚无意间又和同学说起了西藏主权的有关问题,听说武大某同学伙同葡国某教师,在某大学某法学院辩论会上疯狂支持西藏主权说,本人听了自然是非常不爽。虽然说俺是绝对言论自由,但是不负责任的言论,我总是听了不高兴。以下提供一些对这些民族败类以及西方反华势力的有效反驳,大家可以尽情盗版,以捍卫中国主权~~~(当然本人国际公法基础有限,错误还望指出)
其实,我认为反驳大部分(其实实质我所接触到的所有的)支持西藏主权的论调并不难。因为他们都是建立在近代以来发展起来的西方国际法理论之上,也就是是说,欧洲学者们总是在尝试通过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体系上的国际法来评判至少是17、18世纪的中国主权状况。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在欧洲通过的公约以及相关体系在当时已经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包括中国哦)惯例,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所谓的国际法可言,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将当时欧洲的国际法运用于评判当时的中国实践。但是大家用脚趾头想想,这样的国际法在当时可能存在吗?
当然,如果国际法可以溯及既往,也许可以导致适用事后才形成的国际法。但是国际法可以溯及既往吗???!!如果可以溯及适用的后果是不是就可以依照现行国际法来反对过去的非常不正义行为。(实际上要证明当时中央政府对藩国的统治到了非常不正义的事实是非常困难的;相反,要是想证明这些统治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却很简单,比如对西域的长期免税政策,现在企业所得税还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呢)是的话,大可以问问欧洲人愿不愿意赔偿他们殖民统治时期带来的巨大破坏呢,又或者可以问问那些鬼佬是不是愿意用现行的国际法来评价下他们曾在世界各地所作所为呢?(加勒比海盗大家都看了吧,那些英国殖民者的残暴统治可是被当时国际法认可的哦)答案很明显,在主权问题上,国际法是不能溯及既往的,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国际条约/公约或者国际惯例。
另请注意,虽然我可能倾向于认为当时的中华法系可能也有自己处理国际主权法律原则,而且这个原则是否定西藏主权的(因为如果西藏政府享有了和中央政府同样的权力,例如自立国号、自拥为帝之类的,下场只会和吴三桂一般。甚至由于不同体系下主权定义可以不同,在此处运用西方法理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了。),但是此处没有讨论恶法非法的问题,不讨论中华法系下之国际法的正当性问题,而是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根本否定当时通行欧洲与亚洲国际法的存在,而否定支持西藏主权者的全部推论。
再次鄙视不学无术的某葡国人以及同样不学无术的某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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