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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เมษายน

浮躁

浮躁,
看书也是浮光掠影。
希望时间停止,
让我好好思考。
知识面前,
再一次为无知而紧张。
想看很多很多书,
却发现已经没有了那种心境。
这是个喧嚣的时代,
来不及让我安静,
我想沉寂...
05 เมษายน

最近写的一篇非常心平气和的文章~~~~

两会开了,千呼万唤物权法也终于出来了。物权法当然是一部好法,这个不容置疑,但是我依然向在此刻常常反调。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可以通过一个仲裁裁决取得一项物权,而再依据第三十一条,这项物权只要你不进行变动,就可以不进行登记。这里有什么问题呢,外行可能看不出来,可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大三学生就足以发现问题所在了。用稍微专业一点的话,问题就在于:仲裁裁决的保密性可能和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发生剧烈冲突。举个例子就比较容易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了,AB发生争议,后经过仲裁裁决将A的地产转让给了B,此时AC进行交易,CA的实力表示怀疑,但是由于B没有及时进行物权转移的登记,地产虽然转归B所有,但是地产仍登记在A名下,所以A完全可以假称地产仍为其所有,骗取C的信任,甚至A可以在登记机关就地产设立抵押登记以证明其经济实力。但实际上,没有了地产的A可能就是一个穷光蛋,此时交易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害,CA交易间的信任完全建立在C的错觉之上。

 

这个问题很严重,也很明显。但是,我很好奇为这么会有这样的错误。我国民法学家那么多,草案轰轰烈烈搞了那么多,怎么还有这问题。至少就新华网2005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称05草案)来看,这个问题在当时没有出现。除了这个漏子,我想有个原因是不能忽视的,这次的草案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至少没有像前几次那么公开。虽然根据sina057月的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经发出通知说物权法草案要向全民征求意见,可惜好景没有愿望那么长。

 

05草案一出,社会上风波不小,特别是那个“违宪”的话题让人记忆深刻。对于那名北大教授的民法功底我也不必苛求,毕竟别人是搞法理的老教授。那年关于物权法德舆论讨论的太多,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后来两会期间,物权法也没得到通过。这次的草案没有那么公开,我想和05草案在大讨论后受挫有不少关系吧。

 

其实向全民征求意见有什么不好,对的观点错的观点都应该拿出来亮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在实践是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辩论中走出来的。物权法的草案拿出来给大家看看有什么不好,至少肯定会有人指出这个明显的错误。我们大可不必害怕这种讨论,道理总是越辩越明的,特别是民法这种东西,关系都是百姓的衣食住行,多让百姓看几眼定没有什么坏处。大讨论可能是闹了点,有时候还可能会误事,但好的东西总是被琢磨出来的,一点点摩擦也是可以理解的,好事多磨啊,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也正是这各种声音的协奏曲。

 好在我们的物权法十月才实施,这段时间我们还来得及讨论讨论,有问题有关部门也还来得及做些措施。也好在我们以后还有侵权行为法要公布,有增值税法要公布,总之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等着我们起草,我们还有很多避免错误的机会,我期待着下一次的大讨论。

03 เมษายน

回忆

卧薪尝胆,潜心学习
志存高远,追求卓越
知难而进,百折不回
考上重点,誓夺八百
 
好可爱的蒋老师啊~~~
从开始到现在我绝对相信他说的都是对的!!!!!!!!!!
02 เมษายน

血气未定,戒之在色;血气方刚,戒之在斗

话题:戒色 和 戒斗
 
思考一、方刚和未定不冲突
问题一、未定和方刚交互时当两者具戒抑或两者皆纵?
 
思考二、戒色可以定血气
问题二、何以戒色?
 
思考三、戒斗可以平身息
问题三、戒斗后该如何面对压力~~~
01 เมษายน

你能看懂嘛?

为了“将大量彼此不同,而且本身极度复杂的生活事件,以明了的方式予以归类,用清晰易辨的要素加以描述,并赋予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相同的法律效果”,我们“需要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将“具备概念的要素”的法律事件“涵射于构成要件之下。”但这种“抽象概念的思考中没有‘或多或少’,只有‘非此即彼’可言”,“其经常忽略不通程度的重要性、精细的层次划分,而待判个案常取决于此”。如此抽象化构建的体系要求“只容许有两个彼此处于矛盾对立关系的导出概念”,以此保证体系的圆满性;但“只要碰到‘即如此亦如此’以及中间形式的情况,这种体系就让人沦于无法克服的困难中”。这种抽象化的概念强调的始终是“个别、彼此孤立的要素”,“不足以穷尽讨论被涉及的生活类型、行止类型或法律上的意义脉络”。[1]


[1]卡尔·拉伦茨 著,陈爱娥 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p331、p319



[1] 卡尔·拉伦茨 著,陈爱娥 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p319